普法|诽谤,咋告诉的才处理
2022-04-08 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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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看到的一则新闻案例说,4月8日,张子枫工作室晒出受案回执,称近日有部分网络主体故意发布带有张子枫女士姓名的恶意诽谤言论,并利用此进行引流,对张子枫女士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张子枫已于7日晚间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报案。

    其实,诽谤的意思是指以不实之辞毁人、冤枉、进谏。这在《韩非子·难言》有记载说:“大王若以此不信,则小者以为毁訾诽谤,大者患祸灾害死亡及其身。”而唐代元稹在《同州刺史谢上表》则说:“然臣益遭诽谤,日夜忧危,唯陛下圣鉴照临。”另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倘若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是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若员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这里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此外,对于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而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另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一般来说,诽谤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应该说,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来处理。那么,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这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根据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而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另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对于第九十八条规定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于2022年4月8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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